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和效力如何确定指导性案例的定位和效力,既是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指导性案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所在。
将指导性案例编报和运用情况纳入对下级法院的年度考核,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编写和运用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在确定了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后,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指导性案例能否作为先例而直接被援引,对此需要具体研究。
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少而精、宁缺勿滥的标准确定指导性案例,并及时予以发布,具体可借鉴发布司法解释的做法,以法例的形式按年编号。周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国家二级大法官。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而不是法官造法。第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公布与清理机制。二、识别可适用的指导性案例。
将背离指导性案例原则和精神导致同案不同判或导致裁判存在差错等情形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切实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执行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和效力如何确定指导性案例的定位和效力,既是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指导性案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所在。否则一审大量的判决、二审大量的上诉和大量的申请再审是没办法解决的,效果也不好。
经过审前准备阶段的案件,限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如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商事纠纷、案情复杂的家事纠纷、需要审计鉴定评估勘验的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与纠纷的类型化处理,乃解决诉讼低效问题的根本出路。审前准备的任务是交换证据、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其功能与英美国家基本相同,目的是满足一次集中持续庭审的需求。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以有助于确立司法公信为着力点。
现在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在程序特征上,以实践经验为基础,形成诉讼内和法官主导下的多途径纠纷化解机制,不以英美国家审前证据交换与固定争点等为中心。
在程序功能上,以实现繁简分流,并以庭审替代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民事纠纷为重点。而在督促程序中,只要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该程序即应终结,债权人需另行起诉。以上设计的目的,在于使不同的案件进入不同的审理程序,加快纠纷的类型化处理,提高诉讼效率。审前程序是民诉法修改的重头戏我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和审前程序是有关联的。
解决我国民事诉讼诸多问题,创设中国特色民事审前程序,势在必行,其已成为优化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焦点与核心。我觉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我们没有建立审前程序。被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其异议即视为答辩,原告不必重新起诉,案件直接进入调解或速裁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但实际上,对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可适用的初审程序只是前三种。
同时,还应规定,只有经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才享有上诉的权利,以有效缓解二审法院的压力,减少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数量,从根本上扭转人少案多矛盾突出的局面,使民商事审判乃至法院整体工作步入良性循环。其余案件审限仍为六个月。
江伟老师说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原则跟民事诉讼法的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不相吻合,确实有这种情况。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数额在5000元以下、发达地区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或者微小权益请求诉讼,经调解无效后,一般由独任法官简易审理并当庭裁判。
进入专题: 多元民事诉讼程序 。对这些案件而言,审前准备阶段应是开庭审理的必经阶段。其五,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家事诉讼程序,专门审理除遗产继承、财产分配之外的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家事身份关系案件,强调当事人熟虑、强调调解解决、强调专业人士陪审、强调隐私保护等,意义十分重大,修法中亦应充分考虑。人民法院立案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经征得原告同意,可向被告发出支付令。此规定使得督促程序几乎成为休眠程序。多元民事诉讼程序适于案件分类管理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做出以下努力:其一,设立民事审前程序。
在程序地位上,民事审前程序具有独立地位,与其他诉讼程序并行。对于适用审前准备的案件,应当实行强制答辩制度,确立证据失权规则。
姜启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法学博士民事诉讼案件一方面数量多,必须高效完成。
由督促程序转为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两个月。进入专题: 多元民事诉讼程序 。
在程序功能上,以实现繁简分流,并以庭审替代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民事纠纷为重点。审前程序是民诉法修改的重头戏我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和审前程序是有关联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以有助于确立司法公信为着力点。对于适用审前准备的案件,应当实行强制答辩制度,确立证据失权规则。
裁判结果与支付令一致的,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否则一审大量的判决、二审大量的上诉和大量的申请再审是没办法解决的,效果也不好。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以上设计的目的,在于使不同的案件进入不同的审理程序,加快纠纷的类型化处理,提高诉讼效率。
对这些案件而言,审前准备阶段应是开庭审理的必经阶段。其三,完善督促程序,发挥支付令作用。
被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其异议即视为答辩,原告不必重新起诉,案件直接进入调解或速裁程序。经过审前准备阶段的案件,限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如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商事纠纷、案情复杂的家事纠纷、需要审计鉴定评估勘验的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其四,将一审普通程序划分为审前准备阶段与开庭审理阶段。姜启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法学博士。
另一方面,少部分案件案情复杂,需要集中审理。现在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
民事审前程序解决纠纷的方法有:法官释明后的准予原告撤诉,诉状送达与财产保全中的促进和解、调解,法院主导和法官指导下的委托调解,法官依职权调解等。由于民事审前程序承载着案件程序分流、管辖权异议等程序事项处理、促进和解、案件调解等功能,期限设定为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较为合理。
在因应效率与公正的冲突中,英美法系国家选择了审前准备程序,但程序规定过于繁琐,在我国无法推行。此规定使得督促程序几乎成为休眠程序。